论资产阶级法权
(内部材料)
一九七五年三月
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论资产阶级法权
一、资产阶级法权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它的核心是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
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依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年1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第82页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1847年12月—1848年1月),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0-41页
资产阶级民主在一般个人平等的名义下,宣布有产者和无产者间、剥削者和被剥削者间的形式上的或法律上的平等,以此来大大欺骗被压迫阶级。平等思想本身就是商品生产关系的反映,资产阶级借口个人绝对平等,把这种思想变为反对消灭阶级的斗争武器。要求平等的真正意义只能是要求消灭阶级。
列宁:《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1920年6月5日),《列宁选集》第4卷第271页
“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4页
二、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法权存在的原因及其表现
社会主义社会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按劳分配”的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对资产阶级专家实行高薪制是一种“赎买”;商品、货币关系是旧社会的残余;三大差别是资本主义给社会主义留下的遗产;在社会主义阶段,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法权,甚至还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
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中间隔着一个过渡时期,这在理论上是毫无疑义的。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兼有这两种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征。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换句话说,就是已被打败但还未被消灭的资本主义和已经诞生但还非常脆弱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
列宁:《无产阶级专政时代的经济和政治》(1919年),《列宁选集》第4卷第84页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
……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
……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1875年5
月),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2—14页
马克思说:这里确实有“平等权利”,但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它同任何权利一样,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因而“平等权利”就是不平等,就是不公平。的确,每个人付出与别人同等的一份社会劳动,就能领取一份同等的社会产品(除了上述扣除的以外)。
然而各个人是不同等的:有的强些,有的弱些;有的结了婚,有的没有结婚;有的子女多些,有的子女少些,以及其他等等。
所以,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不能做到公平和平等,富裕的程度还会不同,而不同就是不公平。但是人剥削人已经不可能了,因为那时不能把工厂、机器、土地等生产资料攫为私有了。马克思驳倒了拉萨尔关于一般“平等”和“公平”的含糊不清的小资产阶级说法,指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进程,说明这个社会最初只能消灭私人占有生产资料这一“不公平”现象,却不能立即消灭“按劳动”(不是按需要)分配消费品这一仍然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马克思不仅极其准确地估计到人们不可避免的不平等,而且还估计到,仅仅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还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点和“资产阶级法权”的不平等,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着统治地位。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2—83页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法权”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范围内,也就是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
但是它在另一方面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按不等量的(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法权”。
马克思说,这是一个“缺点”,但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
可是,除了“资产阶级法权”以外,没有其他规范。所以在这个范围内,还需要有国家来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4页
社会主义的前提是在不要资本家帮助的情况下进行工作,是在劳动者的有组织的先锋队即先进部分施行最严格的计算、监督和监察的情况下进行社会劳动;同时还应该规定劳动量和劳动报酬。这种规定所以必要,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给我们留下了许多遗迹和习惯,如分散的劳动、对公共经济的不信任以及小业主的各种旧习惯等等,这些在所有农民国家中都是占统治地位的。这一切都是同真正共产主义经济的要求背道而驰的。所谓共产主义,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们习惯于履行社会义务而不需要特殊的强制机关,不拿报酬地为公共利益工作成了普遍的现象。
列宁:《关于星期六义务劳动》
现在我们不得不采用旧的资产阶级的方式,同意付给资产阶级最大的专家以很高的“酬劳”金。了解情况的人都看到了这一点,可是并不是大家都仔细考虑了无产阶级国家采用这种办法的意义。显然,这个办法是一种妥协,是离开巴黎公社和任何无产阶级政权的原则的,这些原则要求把薪金降到中等工人工资的水平,要求在事实上而不是在口头上同升官发财的思想作斗争。
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1918年3月一4月),《列宁选集》第3卷第502页
还在社会主义革命以前,社会主义者就说过,货币是不能一下子就废除的,而我们根据切身的经验也可以证实这一点。在货币消灭之前,平等始终只能是口头上的、宪法上的,同时每个有货币的人都有实际的剥削权利,但是要消灭货币,需要很多技术上的成就,而困难得多和重要得多的是组织上的成就。所以我们不能一下子废除货币。我们说,货币暂时还要保留下来,而且在从资本主义旧社会向社会主义新社会过渡的时期,还要保留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平等如果同劳动摆脱资本压迫的利益相抵触,那就是骗人的东西。
列宁:《关于用自由平等口号欺骗人民》(1919年),《列宁选集≥第3卷第838页
现实向我们证明,甚至在俄国,也同任何资本主义社会一样,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还活着,起着作用,发展着,产生着资产阶级。
列宁:《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1919年3月18日至23日),《列宁全集》第29卷第162页
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在国家企业中,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在集体农庄这种企业中,虽然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可是产品却是各个集体农庄的财产;因为集体农庄中的劳动以及种籽是它们自己所有的,而国家交给集体农庄永久使用的土地,事实上是由集体农庄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的,尽管它们不能出卖、购买、出租或抵押这些土地。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把它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它们所需要的商品。现时,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它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接受的。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目前在我国,也象大约三十年以前当列宁宣布必须以全力扩展商品流通时一样,仍然是必要的东西。
当然,将来在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即国营成分和集体农庄成分由一个包罗一切而有权支配全国
一切消费品的生产成分来代替的时候,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趋于消失。但是,只要这个条件还不具备,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和极其有用的因素而仍然保存着。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1952年),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1—12页
大工业在全国的尽可能平衡的分布,是消灭城市和乡村的分离的条件,所以从这方面来说,消灭城市和乡村的分离,这也不是什么空想。的确,文明在大城市中给我们留下了一种需要花费许多时间和努力才能消除的遗产。但是这种遗产必须被消除而且必将被消除,即使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恩格斯:《反杜林论》(1876年5月一1878年7月),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292—293页
在第一阶段,共产主义在经济上还不可能是完全成熟的,还不能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和痕迹。由此就产生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就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的法权,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的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可见,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法权,甚至还会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
这好象是奇谈怪论,或只是一种玩弄聪明的辩证把戏,那些没有花过一点功夫去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极其深刻的内容的人,就常常这样来谴责马克思主义。
其实,无论在自然界或在社会中,实际生活随时随地都使我们看到新事物中有旧的残余。马 克思并不是随便把一小块“资产阶级”法权塞到共产主义中去,而是抓住了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社会里那种在经济上和政治上不可避免的东西。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8页
三、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
社会主义社会决不是凝固不变,而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巴黎公社对公职人员实行“工人工资”的制度,反对升官发财思想;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育费用由社会负担,复杂劳动所创造的比较大的价值,也应归社会所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农业和工业结合、教育同生产结合,逐步消灭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共产主义革命要实现两个最彻底的决裂;提倡不计报酬的共产主义劳动态度
…资产阶级总是非常虚伪地把社会主义看成是一种僵死的、凝固的、一成不变的东西,实际上,只有从社会主义实现时起,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才会开始真正地迅速地向前推进,形成一个有大多数居民然后是全体居民参加的真正群众性的运动。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9页
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一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六千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
恩格斯为《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写的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
在这方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着重指出的公社所采取的措施:取消支付给官吏的一切办公费和一切金钱特权,把国家所有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这里恰巧最明显地表现出一种转变:从资产阶级的民主转变为无产阶级的民主,从压迫者的民主转变为被压迫阶级的民主,从国家这个对一定阶级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转变为由人民的多数一—工人和农民用共同的力量来镇压压迫者。正是在这特别明显的一点上,也许是国家问题的最重要的一点上,人们把马克思的教训忘得干干净净!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9页
鉴于您不执行我的坚决要求,即向我说明为什么从1918年3月1日起把我的薪金由每月500卢布提高到800卢布,鉴于您擅自根据委员会秘书尼古拉·彼得罗维奇·哥尔布诺夫的同意就提高我的薪金的公然违法行为,直接破坏了人民委员会1917年11月23日的法令,我宣布给您以严重警告的处分。
列宁:《给弗·德·邦契一布鲁也维奇》
(1918年5月23月),《列宁全集》第35卷第329页
现在怎样解决关于对复杂劳动支付较高工资的全部重要问题呢?在私人生产者的社会里,训练有学识的劳动者的费用是由私人或其家庭负担的,所以有学识的劳动力的较高的价格也首先归私人所有:熟练的奴隶卖得贵些,熟练的雇佣工人得到较高的工资。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里,这种费用是由社会来负担的,所以复杂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即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工人本身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从这里顺便还得出一个实际结论:工人所中意的对“全部劳动所得”的要求,有时也还不是没有问题的。
恩格斯:《反杜林论》(1876年5月-1878年7月),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98—199页
商品交换和贸易自由意味着资本家和资本主义关系必然出现。这是没有什么可怕的,因为工人国家握有大量资料足以使这种在小生产条件下有益的和必要的资本主义关系只在一定限度内发展,足以控制这种关系。现在全部问题就在于确切地研究这种现象的范围,找出国家对它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适当(不是压制,确切些说,不是禁止)方法。
列宁:《劳动国防委员会给各地方苏维埃机关的指令(草案)》(1921年5月21日),《列宁全集第32卷第375页
所以,有一些同志的意见是完全不对的,他们宣称,既然社会主义社会不消灭商品生产形式,那么在我国似乎就应当恢复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一切经济范畴: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剩余价值、资本、资本利润、平均利润率等等。这些同志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认为既然有商品生产,就应该有资本主义生产。他们不了解,我国的商品生产是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根本不同的。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1952年),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3页
事实上,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是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无疑地,在城市和农村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存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不能不限制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及其对生产的影响程度。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这个规律代替了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我国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以及我国整个的经济政策,它们都是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这一规律的要求制定的。这一切就使得价值规律在我国发生作用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使得价值规律在我国的制度下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1952年),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6页
最先进的国家几乎都可以采取下面的措施:
8.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成立产业军,特别是在农业方面。
9.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之间的对立逐步消灭。
10.对一切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取消现在这种形式的儿童的工厂劳动。把教育同物质生产结合起来,等等。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所以必须使共产主义青年团把自己的训练、学习和教育同工农的劳动结合起来,不要关在自己的学校里,不要只限于阅读共产主义书籍和小册子。只有在劳动中同工农打成一片,才能成为真正的共产主义者。必须使大家都看到,青年团员个个都是有知识的,同时又都善于劳动。
列宁:《青年团的任务》
……如果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差别来说,那末在我国,这种差别不仅归结为农业的劳动条件与工业的劳动条件不同,而首先和主要是归结为在工业中我们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全民所有制,而在农业中我们却有着不是全民的,而是集团的、集体农庄的所有制。前面已经说过,这种情况使得商品流通保存下来,只有工业和农业之间的这个差别消失时,商品生产及其一切后果才会随之消失。因此,不能否认,农业和工业之间的这个本质差别的消失,对于我们应当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1952年),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1页
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1847年12月1848年1月),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4页
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我们党看得更远些:社会主义必然会渐渐成长为共产主义而在共产主义的旗帜上写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列宁:《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
所谓共产主义,严格说来就是无代价地为社会工作,不考虑每个人的差别,丝毫没有旧的观点,没有守旧心理、旧习气、各工作部门间的差别以及劳动报酬上的不同等等。这是我们能够使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不仅投入军事斗争而且投入和平建设的最大保证之一。
列宁:《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1919年12月),《列宁全集第30卷第160—161页
……在我们经济制度中暂时还没有什么共产主义的东西。“共产主义的东西”只是在出现星期六义务劳动的时候才开始产生的,这种劳动是个人为社会进行的、规模巨大的、无报酬的、没有任何当局即任何国家规定定额的劳动。这不是农村中常见的邻舍间的帮忙,而是为了全国需要进行的、大规模组织起来的、无报酬的劳动。因此,不仅把“共产主义”这个词用做党的名称,而且把它专门用来指我们生活中真正实现着共产主义的那些经济现象,是会更正确一些的。要说在俄国现在的制度中也有某种共产主义的东西,那就是星期六义务劳动,其他都不过是为反对资本主义和巩固社会主义而进行的斗争。社会主义只有完全取得胜利以后,才会生长出共产主义,生长出我们从星期六义务劳动中看到的那种不是书本上的而是活生生的现实当中的共产主义。
星期六义务劳动的原则意义就是如此,它表明这里正在产生、正在开始产生一种崭新的、违反资本主义旧有的一切惯例的东西,一种比战胜了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更高级的东西,即广泛组织起来以满足全国需要的无报酬的劳动。
列宁:《关于星期六义务劳动》
…改造一切劳动的习惯和风气是几十年的事情。我们要互相提出庄严的和坚决的保证,我们准备忍受任何牺牲,我们将在这种反对习惯势力的最艰难的斗争中挺住并且坚持下去,我们将双手不停地工作几年以至几十年。我们要努力消灭“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这个可诅咒的常规,克服那种认为劳动只是一种负担,凡是劳动都应当付给一定报酬的习惯。
列宁:《从莫斯科——喀山铁路的第一次星期六义务劳动到五一节全俄星期六义务劳动》(1920年5月),《列宁全集》第31卷第104页
四、资产阶级法权消亡的条件
必须通过无产阶级专政,彻底消灭阶级和一切阶级差别,才能消灭资产阶级法权。
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
马克思:《1848-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1850年1月11月1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79页—480页
向前发展,即向共产主义发展,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决不能走别的道路,因为再没有其他人也没有其他道路能够粉碎剥削者资本家的反抗。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78页
就农民的生活习惯、生产条件、生活条件、经济条件来看,农民的地位就是这样的:他是半劳动者半投机者。
这是事实。当货币、交换还没有消灭的时候,你们就跳不出这个事实。要消灭货币和交换,就需要无产阶级多年的稳固统治,因为只有无产阶级才能战胜资产阶级。
列宁:《关于用自由平等口号欺骗人民》(1919年5月19日),《列宁选集》第3卷第839页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
一一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界限,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1875年),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4页
“高级阶段”“各尽所劳动成了需要,没有任能,按需分配”。什么时候才能做到这一点呢?这要到这样的时何强制候,即:(1)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消失了;(2)劳动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注意:劳动的习惯成了常规,不用强制!!);(3)生产力高度地发展了,等等。显然,只有在这个高级阶段,国家才能完全消亡。注意这一点。
列宁:《马克思主义论国家》(1917年12月),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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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完全消亡的经济基础就是共产主义的高度发展,那时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已经消失,因而现代社会不平等的最重要的根源之一也就消失,而这个根源光靠生产资料转为公有财产,光靠剥夺资本家,是决不能立刻消除的。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5页
当社会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时,也就是说,在人们已经十分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他们的劳动生产率已经大大提高,因此他们能够自愿地尽其所能来工作的时候,国家才会完全消亡。那时,就会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超出这种使人象夏洛克那样冷酷地斤斤计较,不愿比别人多做半小时工作,不愿比别人少得一点报酬的狭隘眼界。那时,社会就不必在分配产品的时候规定每人应当领取的产品数量;每人将“按需”自由地用。
从资产阶级的观点看来,很容易把这样的社会制度说成是“纯粹的乌托邦”,并冷嘲热讽地说社会主义者许下诺言,答应每个人都有权利向社会领取任何数量的香菌、汽车、钢琴等等,而对每个公民的劳动则可以不加任何监督。就是在今天,大多数资产阶级“学者”也还是用这种讽刺的话来搪塞,但他们这样做只是暴露他们愚昧无知和替资本主义进行自私的辩护。
说他们愚昧无知,是因为没有一个社会主义者想到过要“许诺”共产主义高级发展阶段的到来,而伟大的社会主义者在预见这个阶段将会到来时所设想的前提,既不是现在的劳动生产率,也不是现在的庸人,因为这种庸人正如波米亚洛夫斯基小说中的教会学校学生一样,惯于“白白地”糟踏社会财富的储存和提出不能实现的要求。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6页
为了完全消灭阶级,不仅要推翻剥削者即地主和资本家,不仅要废除他们的所有制,而且要废除任何生产资料私有制,要消灭城乡之间、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之间的差别。这是很长时期才能实现的事业。要完成这一事业,必须大大发展生产力,必须克服无数小生产残余的反抗(往往是特别顽强特别难于克服的消极反抗),必须克服与这些残余相联系的巨大的习惯势力和保守势力。
列宁:《伟大的创举》(1919年6月28日),《列宁选集》第4卷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