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十分严格的审查与封锁下的互联网的革命资料的传播,我的一点看法

问题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禁止境内的网络提供商提供匿名服务,到目前为止,我们为了达到匿名目的,都是经由国外的互联网。

在特别的情况下,比如战争,中国政府可能会切断国际网络。

假设:

1.国际网络被切断。

2.国家对于互联网服务的审查十分严格,所有的互联网流量都能对应到个人。

3.只允许服务端与客户端通信,或者服务端与服务端通信,禁止客户端与客户端进行通信。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想到了几个解决方法:

1.线下通过数字媒介进行传播,或者非互联网信道进行传播。
但是效率十分低下。

2.BitTorrent protocol可能不可用, DHT protocols显示出强大的抗审查能力。

改进办法:采用加密与混淆,将p2p流量混淆为https流量

3.ZeroNet,原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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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当然,在非常情况下,比如矛盾激化的时候,我们不是被动的传播信息,而是要将被统治阶级控制的服务器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控制权转移到工人阶级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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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怎么控制服务器和提供商?物理上还是?

国际网络被切断的话,我觉得p2p方法不错。

现在的情况是ISP是国有资本,百分百听赵家人。
服务器有私人资本,但是境内的服务器都要遭到审查。

控制权在工人阶级手中的含义是不再听命于资产阶级政府,
拒绝资产阶级政府删除内容,阻断通信的要求;并且利用网络保障无产阶级专政的通信,宣传共产主义意识形态。

当资产阶级政府失去对通信的控制时,离灭亡已经不远了。
所以现在政府宁可失去利润也要严格管控网络。

真要到“将被统治阶级控制的服务器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控制权转移到工人阶级手中”那种时候,毛主义共产党领导的持久人民战争恐怕早已发动起来了吧。

我认为是这样的

当然PPW是有根据地的。是分阶段的。

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左翼是否能组建自己的机器?

不是资金的问题。现在接入互联网必须实名制。
一旦有违规内容立刻切断网络。

在做大之后,面对当局的打击,你们如何应对,我觉得你们应该思考这个问题,越早越好。

马列之声、红色文献翻译、红砖厂青年报、《PAPER》……死掉的“组织”一批又一批。

不要去幻想打击不会到来,如果基于私有软件且信息安全工作不够扎实,打击是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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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我们该怎么做?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istributed_hash_table

我暂时没想到现成的办法

一切工作政治挂帅,比如我之前提过的纳新问题。

革命和生活分离,也就是说在自由的机器上(如GNU/Linux、Lineage OS),且保证信息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革命工作。

组织路线遵循毛主义的同心建设理论,核心隐匿在黑暗中,外围是各类群众组织。(美国共产党重建委员会在这方面就搞得很好,党本身从没露面过,但全美各地很多毛主义公开活动都有党的影子)

《PAPER》和《新闻》,我认为他们是国内做得比较好的。(我之前的帖子里就怀疑这两就是一个组织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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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的原则是很重要的。

GNUnet可以研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