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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宪法”取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五四宪法”虽有种种缺陷,但相对于“七五宪法”而言,反可以称作是“一部好宪法”——“七五宪法”内容不足“五四宪法”的三分之一,仅有4章30条。“七五宪法”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这与“五四宪法”相反。“七五宪法”规定了公民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定等义务,然后才开始规定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七五宪法”取消了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物质保障权;取消人民的科研、文艺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而最大的倒退,则在于七五宪法取消了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上平等”。
为什么要取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直接关系到“七五宪法”被制定出来的根本目的,也就是用法律巩固"文化大革命"的胜利成果——
“文革”要求以“阶级斗争为纲”,七五宪法规定了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专政”意味着人民掌握着国家的权力,即“人民”对其他阶级专政。在当时的语境下,“人民”与“无产阶级”、“工农兵”在观念上是同一的,既然序言中规定了“人民”的专政权力,“人民”拥有了至高的地位,那么在逻辑上后面的法律条文就不能赋予了“公民”与“人民”同等的法律权利,因为公民是国籍概念,除了“无产阶级”“工农兵”之外还包含“人民”的斗争对象:也就是当时所谓的“资产阶级”、“地主”、“黑五类”种种。也就说,在法律面前,公民是分三六九等的,“人民”是至上的。
当然,“七五宪法”的制定者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巨大的倒退。因为“五四宪法”当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共识早已在文革中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我国‘五四宪法’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1957年‘反右’时,这一原则被说成是‘没有阶级观点’,是“资产阶级的东西”。一些主张和强调法律平等原则的同志曾被打成右派。”(据李步云《法苑春秋》)
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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