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薪行为的进一步说明
出处:《新闻》八月下
编者按:这是一篇内部投稿。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知识对当前中国阶级斗争中普遍存在的阶级斗争体现方式——欠薪进行了进一步分析,说明了欠薪行为的本质。同时对群众工作提出了一定建议。浅显易懂,有不小意义。故刊载。
在前文的国内新闻中,关于农民工被资本家欠薪这一行为的论述引起了一些同志们的疑问,在此有必要更深入地对其进行说明。首先我们需要清晰地认识资本主义生产是如何进行剥削的。《资本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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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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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的直接形式是W—G—W(笔者注:其中W为商品,G为货币),商品转化为货币,货币再转化为商品,为买而卖。但除这一形式外,我们还看到具有不同特点的另一形式G—W—G,货币转化为商品,商品再转化为货币,为卖而买……很清楚,假如G—W—G这个流通过程只是兜个圈子,是同样大的货币价值相交换,比如说,100镑和100镑交换,那末这个流通过程就是荒唐的、毫无内容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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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G—W循环中,始极是一种商品,终极是另一种商品,后者退出流通,转入消费。因此,这一循环的最终目的是消费,是满足需要,总之,是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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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G这个流通则不同。乍一看来,它似乎是无内容的,因为是同义反复。两极具有同样的经济形式。二者都是货币,从而不是不同质的使用价值,因为货币正是商品的转化形式,在这个形式中,商品的一切特殊使用价值都已消失。先用100镑交换成棉花,然后又用这些棉花交换成100镑,就是说,货币兜了一个圈子又交换成货币,同样的东西又交换成同样的东西。这似乎是一种既无目的又很荒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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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货币额和另一个货币额只能有量的区别。因此,G—W—G过程所以有内容,不是因为两极有质的区别(二者都是货币),而只是因为它们有量的不同。最后从流通中取出的货币,多于起初投入的货币。例如,用100镑买的棉花卖100镑+10镑,即110镑。因此,这个过程的完整形式是G—W—G'。其中的G'=G+△G,即等于原预付货币额加上一个增殖额。我把这个增殖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做剩余价值。可见,原预付价值不仅在流通中保存下来,而且在流通中改变了自己的价值量,加上了一个剩余价值,或者说增殖了。正是这种运动使价值转化为资本。”
在这里,问题出现了。马克思问道:“假如互相交换的是交换价值相等的商品,或交换价值相等的商品和货币,就是说,是等价物,那末很明显,任何人从流通中取出的价值,都不会大于他投入流通的价值。在这种情形下,就不会有剩余价值形成。”那么△G是如何出现的?马克思继续分析道:“在任何情形下,在商品市场上,只是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彼此行使的权力只是他们商品的权力。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它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赖,因为他们双方都没有他们自己需要的物品,而有别人需要的物品。除使用价值上的这种物质区别以外,商品之间就只有一种区别,即商品的自然形式和它的转化形式之间的区别,商品和货币之间的区别。因此,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区别,只不过是卖者即商品所有者和买者即货币所有者之间的区别。假定卖者享有某种无法说明的特权,可以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把价值100的商品卖110,即在名义上加价10%。这样,卖者就得到剩余价值10。但是,他当了卖者以后,又成为买者。现在第三个商品所有者作为卖者和他相遇,并且也享有把商品贵卖10%的特权。我们那位商品所有者作为卖者赚得了10,但是作为买者要失去10。实际上,整个事情的结果是,全体商品所有者都高于商品价值10%互相出卖商品,这与他们把商品按其价值出售完全一样。商品的这种名义上的普遍加价,其结果就象例如用银代替金来计量商品价值一样。商品的货币名称即价格上涨了,但商品间的价值比例仍然不变。我们再反过来,假定买者享有某种特权,可以低于商品价值购买商品。在这里,不用说,买者还要成为卖者。他在成为买者以前,就曾经是卖者。他在作为买者赚得10%以前,就已经作为卖者失去了10%。结果一切照旧。”
最终,马克思做出结论:“因此,剩余价值的形成,从而货币的转化为资本,既不能用卖者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来说明,也不能用买者低于商品价值购买商品来说明……可见,无论怎样颠来倒去,结果都是一样。如果是等价物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如果是非等价物交换,也不产生剩余价值。流通或商品交换不创造价值。”
那么,这个神奇的△G,也就是剩余价值,或者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剥削的真正核心,究竟是如何出现的呢?《资本论》指出:“这种变化必定发生在第一个行为G—W中所购买的商品上,但不是发生在这种商品的价值上,因为互相交换的是等价物,商品是按它的价值支付的。因此,这种变化只能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即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上产生。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
举例而言,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生产是这样的:资本家用100元购买了原材料,用50元购买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通过劳动加工了原材料,得到的产品归资本家所有,资本家卖出最终产品获得200元。这个例子中,劳动者通过劳动给产品增值100元,但是只获得了50元的报酬,多出的50元就是△G,就是剩余价值,也就是资本主义剥削的根本形式。而如果劳动者从一开始就拥有这100元原材料的所有权,那么通过同样的劳动,劳动者则可以获利100元,多于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得的50元工资。
因此,我们可以清晰看到,雇佣劳动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剥削的来源。在上文例子中,即便资本家按事先说好的条款支付了工人的工资50元,甚至一高兴多给了工人20元奖金,资本主义剥削行为仍然在悄无声息地发生。所以,按照劳资双方事先的约定交付足额工资并不会消灭剥削,反而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剥削本身的体现。按照这样的约定劳资双方执行得越多,工人为资本家提供的剩余价值就越多,资本家就越赚的盆满钵满。
现在再让我们说回欠薪行为。如果代入到上文的例子,那么欠薪这件事就相当于:工人和资本家事先说好工资50元,结果完工之后,资本家只给了20元,甚至一分钱不给,还找人打了工人一顿。很显然,这件事与其说是在进行“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不如说是“一个卑鄙之徒的坑蒙拐骗”。坑蒙拐骗这种事情,根本不是资本主义时代的特有产物,而是自私有制社会形成以来的“优良传统”。从奴隶社会的骗人为奴,到封建社会的“火耗”,再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传销、P2P,甚至社会主义时代的“亩产万斤”,几千年私有制社会积起的渣滓让各种骗术层出不穷,都是坑蒙拐骗的“优秀智慧结晶”。坑蒙拐骗的行为,其本质是通过透支未来的信用,来赚取当前的利益。而个别资本家的欠薪,不仅是在透支自己的信用,也是在透支整个资产阶级乃至特色当局的信用,来换取自己当前的个别利益。
那么具体而言,为什么欠薪行为是对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侵害呢?《资本论》指出:“可见,货币所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而个别资本家的欠薪所破坏的,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的第一方面,即“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这一方面。通过欠薪,个别无耻的资本家强行霸占了工人的劳动力,让工人失去自己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这也就挖掉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个根基,破坏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这也许可以为个别资本家带来超额利润,但是却在威胁资本主义体制本身,自然也会侵害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我们来想象一下,如果欠薪行为不被制止,那么各地资本家必然为了超额利润而进一步扩大欠薪行为的规模,而欠薪的普遍化则必然导致一个问题,那就是工人宁愿上街要饭也不想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如果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则甚至有可能自愿重新和地主签立封建义务契约。毕竟和地主的关系好歹是“交够国家的,留足地主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而出卖劳动力可能分文不得而且被打一顿。
事实上,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均出台了相关法律禁止欠薪行为,而中国则是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禁止欠薪较为不力者。如美国联邦劳动法规定,员工最多能得到过去3年之内未付的工资赔偿(纽约劳动法允许得到过去6年之内未付的工资赔偿);雇主只要没有支付工资或加班费,就必须另外支付未付工资的一倍,作为赔偿。美国劳动法还规定,只要员工打赢官司,就算最终赢的只是几千美金,雇主也需要承担员工的律师费。相反,就算雇主赢,员工也不需要承担雇主的律师费,除非员工的案子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如:员工根本没有给被告雇主打过工,或者雇主已经准时支付了所有需要支付的工资)。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主要国家,如比利时(1967年)、荷兰(1968年)、瑞典(1970年)、丹麦(1972年)、芬兰(1973年)、挪威(1973年)、法国(1973年)、西德(1974年)、英国(1975年)、西班牙(1976年)、日本(1976年)等国家为了解决企业破产造成的拖欠工薪问题,均已立法制定了工薪保障特别制度。1998年,澳大利亚制订《雇员保护(工资保障)法案》;1998年,韩国制订《工资偿付保障法案》。为帮助破产企业工人拿到欠薪,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荷兰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应优先用于支付雇员欠薪。另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则把企业欠薪债务放在司法费用、债权人丧葬费用和医疗费用之后。
那么,具体到中国,为什么说欠薪行为是对中国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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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任何欠薪行为所引发的网络发声、街头抗议,都会破坏中帝当局(即中国资产阶级总司令部和总后台)在群众中的威信,撕开他们营造的为了遮盖阶级斗争而树立起的民族主义叙事幌子,迫使当局走狗和国家主义者多耗费钱财和精力掩饰真相,并让更多沉默的群众站到反中帝的战线中。这一点想必不需要举出任何真实案例就已经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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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和法权体制建设方面,工人和资本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个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协议,也是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签订的受法律保护的契约。个别资本家为了赚取超额利润,如果敢于撕毁和工人之间的契约的话,为什么这个资本家不会为了个人利益,去撕毁和其他资本家签立的契约呢?如果中帝当局的暴力机器连劳动合同这种只涉及两三万金额的契约都无法保护的话,那么资本家们为什么会相信中帝国家机器有能力保护自己两三亿的大合同的有效运行呢?撕毁契约这件事,不仅仅扩大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固有矛盾,更撕裂了资产阶级内部的团结。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团结及其集体统治,必须维护契约关系的神圣性。为此,自2013年10月起,中帝当局开始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至2019年年中,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其中许多人为中小资本家,也不乏有王思聪、贾跃亭这样的大资本家。目前,只需登录公开网络,即可通过身份证号和公司名查询失信人和被执行人信息。这些人已经被中国主流经济体制抛弃,金融机构不对其发放贷款,大型国企私企不与其进行商务往来。他们已经被中帝核心的主流资产阶级认定为阶级内的害群之马,破坏阶级团结的过街老鼠,无法继续大范围存在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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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纯粹经济方面,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也无法从欠薪中获利。刨去个人恩怨因素,个别资本家的欠薪也不是在玩,而是为了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简单而言就是钱。那么,欠薪这种行为真的可以让资产阶级获利吗?就笔者目前所了解的欠薪抗争行为,每位工人的欠薪大概为二至三万元,一次抗争约有十名工人,那么其实资本家通过这次欠薪,实际上获利二三十万元左右。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年利润约3146亿元,日利润8.6亿元,阿里集团也可以做到日利润2-3亿元。如果我们假定一次典型的欠薪可获利20万元,那么需要资本家每天进行一千次欠薪才能拿到阿里的日利润,四千次才能拿到工行的日利润。而事实上,只要一个企业欠薪一两次,劳动者就会迅速跑路,根本不可能傻傻地让资本家做几百几千次欠薪行为来赚取利润,所以通过欠薪来盈利对资本家而言其实是一件极为没有效率的事情。根据中帝公布的数据,2019年检察机关共为农民工追缴工资2.5亿元。即使我们按只有1%的欠薪被中帝协助追回,资产阶级在欠薪上也不过是获得了250亿元的收入,不过是工行30天的利润罢了。而为了获得一年250亿元欠薪的利润,资本家必须在一年中拖欠125万人的工资,而工行只不过45万员工而已。此时,为了或安抚或镇压这125万被欠薪的工人,作为中国资产阶级代言人的中帝当局必须出动自己的走狗,如军警、官员、律师和法官等等。就算我们以5个工人仅用一个走狗镇压,那么也需要中国资产阶级花掉可以供25万走狗花上一年的税金。假设这些走狗月收入五千元没有奖金,那么也需要150亿元的支出。这么算下来,资产阶级整体通过欠薪的所得,也不过是100亿元而已,这还不包括劳动者上街堵门砸店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把这些也算上,恐怕资产阶级整体根本无力从欠薪中获利。
在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方面,工人的工资本已经是工人维持自己生存所需要的最基本收入,如果用欠薪方式对其进一步缩减,势必让部分劳动者无法生存下去,最终走向反社会和犯罪的道路。2020年7月贵州公交坠湖事故中,司机正是因为遭遇强拆加上工资减少,才决心无差别报复社会。2009年6月,在东莞,一名台湾资本家因不愿支付工伤赔偿而被工人刺死。面对无产者的犯罪,无产阶级固然是受害者,但资产阶级才更害怕这种行为的发生,毕竟无论是赚钱还是享受,都必须依托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的人身安全才能进行。
其实中帝当局也在想办法消灭欠薪现象,例如深圳建立了欠薪保障金制度,上海建立了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宁波建立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模式等。再比如邢台市为打造农民工“无欠薪城市”制定了《2020年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考核方案》,对各县(市、区)治欠保支工作作年度考核,市政府将对2020年度治欠保支工作被评为C级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约谈问责。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开始生效执行。
根据中帝当局官方说法,2011年至2019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26719件,各级人民法院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比分别上升9.1%和1.4%,2019年1月-9月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比分别上升6.6%和8.5%。2008年农民工欠薪率是4%,过了十年,2018年是0.6%左右。中帝当局宣称要在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事实我们也已经看到,这个“无拖欠”并没有实现。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相比10年前民工欠薪满天飞的时代,现在的欠薪情况确实少了许多。
这里,我们需要稍加分析一下为什么在各帝国主义国家中,中国的欠薪现象较为突出。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资本主义体制相比老牌帝国主义国家还不够成熟和牢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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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始建设资本主义体制的时间刚过40年,进入帝国主义时期不过10年,各资本主义制度和思想配套还没有跟上。不少从小农起家的资本家还带着过去农村那套对邻居坑蒙拐骗的玩法在搞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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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城乡二元制通过国家强制力在农村地区强行推广和保护小农经济,尽管促进了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及组织的解体,但也遏制了资本主义因素在农村的进一步发展。这催生了“农民工”这一在老牌帝国主义国家生活者看来匪夷所思的产物———一个集合了农民性质和工人性质的半无产阶级。相比真正的无产阶级,农民工这种半无产阶级因为就算没有打工收入也饿不死,所以对欠薪的抗打击能力更强,组织度也更差,自然成为资本家巧取豪夺进行坑蒙拐骗的绝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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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户籍制度事实上妨碍了国内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程度,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通过诸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之类的福利和户籍的挂钩,客观上增强了地方保护主义,鼓励了裙带关系和官商勾结,妨碍了一地居民自由前往其他地方工作的权利。对于农民工这一群体,由于经常遭到户籍地和工作地两边的踢皮球,所以给了资本家坑蒙拐骗的运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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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年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帝政府为了发展和巩固资本主义秩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比如在农村地区开放土地流转,淡化户籍制度,社保全国联网等。这些改革在客观上可以减少农民工欠薪事件的发生,欠薪的减少并不能说明剥削的减少,反而说明了中国垄断资产阶级的胜利和中国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在八九十年代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路资本家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为了榨取超额利润不惜践踏一切底线。不要说欠薪这种坑蒙拐骗的事情,就是杀人放火拦路抢劫的事情资本家也没少干。在那个疯狂的时代,只有胆子大,才能赚大钱。时代日益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尤其是掌握政权的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日益意识到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秩序所能带来的更长远利益,至此社会恶性犯罪开始减少,资产阶级法权下的法制开始逐步建立,欠薪这种不入流的赚钱方式也只能日益淡出历史的舞台。
最后,我们需要谈一谈融工问题。这段文字是否在反对同志们在线下参与民工讨薪活动呢?并非如此。马克思主义讲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持久人民战争理论也阐明了“通过长期细致的活动来完成革命,而不要幻想可以一瞬完成一切”的道理。在目前所了解的一般民工讨薪活动中,工人的核心诉求是拿回应得的薪水,而他们对我们同志们的“无产阶级专政、废除雇佣劳动、推翻中帝”之类的目标并不感兴趣,其中较为落后的甚至可能在知道我们的真正诉求后吓得离我们远远的。
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中写道:“他们(笔者注:此处指工人阶级)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这里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农民工兄弟们可能有不少连“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事情还没有想法,只是想着“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说好的工资”罢了。所以对于融工参加讨薪的同志们而言,指望很快把大量民工兄弟们发展为“革命工人”,这恐怕是不切实际的极左幻想,如果针对进行工作的工人斗争性总体不足,那么过早向他们宣传马列毛主义也是不明智的。在此,笔者稍微提几点思路,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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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暂时无法让民工兄弟们从“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说好的工资”变成“消灭雇佣劳动制度”,但是让他们从“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说好的工资”变成“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却是较可行的。在民工讨薪中,工人们对多一个帮手自然是持欢迎态度。通过帮助他们来赢得更多的话语权和更大的影响力,借此证明工人联合的力量,推动其斗争积极性与组织性的提高,并帮助他们在未来的劳动合同签订上获得更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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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讨薪民工兄弟做帮手或者作为讨薪民工的一员期间,多和每位工友接触,了解他们的思想动向,反思融工的方式方法。对所接触工人群体中思想进步或斗争积极性高者,可以进行重点关注,引导其走上革命的马列毛主义的道路,使之能成为真正的革命工人,这在总体上有助于工人阶级的阶级自觉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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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拖欠工资已经入刑,但是由于中帝当局对资本家的袒护,许多应入狱的资本家依然逍遥法外,这甚至成为了中帝法院对外宣传的一项政绩。所以,虽然在我们的工作还不够深入的时候,民工可能并不愿意进一步推进诉求到“独立工会、废除雇佣劳动制度”上,但是可以利用他们对资本家的敌视,进一步鼓动他们把诉求推进到“资本家入狱”上去,尤其是针对那些涉及暴力犯罪的资本家,这有助于打破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思想中散布的“资本家不可战胜”的假想,使之斗争积极性提高;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调整群众工作的方式,以更好地为发展工人阶级的阶级自觉性、斗争积极性和推动工人阶级的组织性提高服务。参与融工、进行群众工作的一切同志都应当确认,以上的一切群众工作都应当为一个重要的目标服务——发展工人的阶级自觉性和斗争积极性,推动工人组织性的提高。必须确认,帮助工人取得公平的工资是我们马列毛主义者促进无产阶级群众更加团结、更加勇敢、更有组织性的手段之一。应当优先将斗争积极性较高的工人加以教育、组织,从而使之成为一个凝结核,促使工人组织的产生并在持久的阶级斗争中使之向革命化发展。
无论在哪个国家,群众工作是长期而艰苦的,经常以十年为计,我们每一位同志都应当做好充足的各方面准备,从而让群众工作得以顺利开展。